
近日,关于上轮中超联赛中北京国安队提出的三次判罚争议,前英格兰职业比赛裁判公司(PGMOL)负责人基思·哈克特发表了他的看法,引发了广泛关注。一位名为@yuanzhufm的中国网友于4月16日就此事向哈克特进行了咨询配资365之家,而哈克特的回复则对这三次判罚都提出了质疑。
首先,针对国安队申诉的焦点问题——红牌判罚,裁判评议认为,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,不应出示红牌,且视频助理裁判(VAR)未介入是正确的。然而,裁判评议也指出,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球员犯规的同时,漏判了黄牌。对此,基思·哈克特明确表示,他非常不喜欢这种性质的上抢动作,并认为这应该被判罚红牌,属于严重犯规。他强调,该动作完全可以避免,但球员却选择了力量过度的上抢,对对手造成了真实的危险。哈克特认为,即使裁判不准备从重处罚,至少也应该出示一张黄牌,因为这是一次不计后果的上抢行为。他引用了规则对鲁莽行为的定义,即对一名不顾及他人危险而行动的球员必须予以警告,这种动作既鲁莽,可以避免,又用力过猛。
其次,对于裁判员判罚成都蓉城7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,裁判评议认为正确,且VAR未介入也正确。但基思·哈克特却持不同意见。他分析道,当球员单脚或双脚离地时,就已经下定了铲球的决心,无法停止,也无法改变方向。仅凭这一点就能看出这次上抢的本质,即使用了过度的力量,并且显然危及了对手的安全。哈克特认为,这次铲球中存在恶意,裁判只有一个选择,那就是对严重犯规出示红牌。他援引《足球竞赛规则》的明确规定,指出危及安全的铲球或拼抢对手,或使用过度力量,都必须被认定为严重犯规。规则明确指出,任何球员在争抢时冲向对手的球,从正面、侧面或后面,使用一条或两条腿,用力过猛或以一种危及对手安全的行为,都属于严重犯规行为。因此,哈克特认为,身穿白色衣服的7号球员本应被罚下,因为规则明确,证据确凿,裁判必须有所作为。
最后,对于临场裁判员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、进球有效的决定,裁判评议表示支持。然而,基思·哈克特对此坚决反对,认为这个球本不应该被算作进球。他强调,关于手球的规则是绝对的,球员不能用手或手臂故意或非故意地参与进球,不存在任何灰色地带。他引用了第12章规则对手球的明确规定,指出球员蓄意用手/手臂接触皮球,或当手/手臂使球员的身体不自然地扩大时用有关部位接触皮球,都属于犯规。在特定情况下,如果球员的手/手臂位置并非因其身体动作的结果或不能证实是因身体动作时产生,球员的身体便会被视为不自然地扩大,球员此时手/手臂所处的位置被皮球击中,便可能冒上手球犯规的风险而被判罚。哈克特认为,即使裁判由于站位原因未能发现手球,VAR也应该介入,因为这是一个明确且明显的错误。他指出,技术已经具备,程序也已存在,规则更是明确无误,但官员们却失职了。他认为,视频助理裁判(VAR)未能履行其主要职责——纠正肉眼遗漏的问题,这是裁判工作体系里各个层面都出现的严重失误。
综上所述,基思·哈克特对上轮中超联赛中涉及北京国安队的三次判罚都提出了质疑,他的观点引发了球迷和媒体的广泛讨论,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中国足球裁判水平和VAR使用规范的关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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